“闪跳”易受伤 跳槽须谨慎 

2011-12-12 08:3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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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跳族”是一个新词汇,形容一年到头不断跳槽换工作的人,也有人将之形象地称为职场上的“跳跳糖”。其实,跳槽本无可厚非,但动辄跳槽却让人难于理解,不仅往往苦了用人单位,也常常伤了自己。

    ●意气来“闪跳” 经济补偿金遭拒付

    【案例】2011年3月9日,唐蕾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负责报表统计。这实际上也是唐蕾自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找到第4家用人单位。三个月后,由于唐蕾在上班时玩游戏,受到公司的批评。“不就是玩点游戏吗,这还有必要上纲上线?你们嫌我,我还不想在这儿干呢!”唐蕾二话不说,离职而去。几日后,唐蕾回来结算工资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拒。

    【点评】法院驳回了唐蕾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唐蕾在公司工作时间已满三个月,以此类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大项的明确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唐蕾上班玩游戏,公司给予批评是正当的,其私自离职只能自食其果。

    ●试用期“闪跳”工资被打折

    【案例】麻柳因经常跳槽而被圈内好友戏称为职场就业的“跳跳糖”。2011年5月8日,麻柳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麻柳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为一个月。谁知,刚好一个月时,麻柳便因顾客对其工作的挑剔而感到不顺眼,并与顾客大吵了起来。被公司领导批评后,麻柳认为公司胳膊朝外拐而愤然辞职,不料公司只给其发了80%的工资,即1200元。

    【点评】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合同期为一年,故一个月的试用期合法。另一方面,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麻柳辞职时在试用期内,故公司有权打折支付工资。

    ●闪跳”无权获取双倍工资

    【案例】25岁的温姗也是一个典型的“闪跳族”,仅在约一年的时间里,就接连换了四份工作,在每家用人单位的时间,平均下来还不到三个月。2011年4月1日,温姗又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开始几天,她还对新工作有点热情。可只过了半个月,便由于每天只是重复一些分发文件、撰写材料的简单劳动而产生了厌倦,遂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点评】温姗无权获取双倍工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则已经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而本案公司未及时与温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但这并非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温姗的“工龄”还不足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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